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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

衛生福利部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國際經驗及各界意見,研擬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完成三讀,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如附件1、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行政院將另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  未滿20歲禁止吸菸。

(二)  全面禁止電子煙。

(三)  菸品不得使用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四)  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

(五)  菸盒警示圖文增加至50%。

(六)  增訂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

(七)  加重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