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氫離子指數(pH值)應保持6.5至8間。
2.餘氯量應保持1.0ppm-3.0ppm間。
3.總生菌數:池水在攝氏35±1°C培養48±3小時後,其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 CFU。
4.大腸桿菌群:每100公撮池水之含量,應低於(含)6 CFU或6 MPN。
5.無色、無臭,不得有浮沬、苔藻滋生。
6.不得有污水或工業廢水流入。
註: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月2日北市衛疾字第11330456791號公告「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營業場所之有效消毒方法、衛生標示、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浴室業(含溫泉浴池)與游泳業之水質微生物指標及送檢單位、浴室業與游泳業之水質酸鹼值及餘氯量」其中大腸桿菌群每100公撮池水之含量,應低於(含)1 CFU或1.1 MPN,並自114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