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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對象及表單下載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等非上班時間臨櫃申辦暫停服務)
申請辦法

  1. 第一類兒童與第二類兒童提供證明文件:
  2. 第一類兒童:

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1. 第二類兒童:(申請者需檢附下列應備證件)
    1. 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2. 其他證明文件:

a.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

b.特殊個案者-本府社會局核定之證明文件

c.罕見疾病患者-診斷證明書

d.重大傷病患者-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重大傷病卡

  1. 第三類(第3胎以上6歲以下兒童):
    補助對象至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應出示領有兒童醫療補助資格證明貼紙之健保IC卡,其未出示者,應先行自付相關費用。

若持相關證明文件至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辦理,如經審查資格無誤,現場立即核發兒童醫療補助資格證明貼紙,證件並於查驗後歸還。

使用方法

  1. 於特約醫療院所就診時,主動出示領有兒童醫療補助資格證明貼紙之健保IC,以減免相關醫療費用。
  2. 自98年1月1日起,民眾若當次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及民眾於就醫時雖符合補助資格,但未申辦補助資格者,可先行自付相關費用,並於就醫事實發生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申辦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及健保IC卡向特約醫療院所辦理補助事宜;超過7日者,於就醫事實發生後1年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到衛生局辦理補助事宜。

1實施對象

  • 第一類:
    設籍本市六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2年者。
  • 第二類:
    1. 設籍本市六歲以下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 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之兒童,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
  • 第三類:
    設籍本市六歲以下第3胎以上之兒童(3胎以上兒童係依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

符合第一類與第二類補助資格者,得持證明文件至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第二類所稱特殊個案之對象,指經本府社會局協助安置於育幼院、安置中心、寄養家庭之特殊個案之幼童。